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5]6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海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本次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
海域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目前暂仍由原登记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2016年9月20日8:30分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本次不动产登记范围业务,原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权属证书停止受理办证。
2016年9月17日17:00时前,受理的土地、房屋登记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