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领取的条件政策依据及维权途径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政策,凡是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有关规定正式退休,应该领取由企业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贴。
一、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贴的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奖励对象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牟平区企业工作的职工;(二)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不含挂挡、下岗、自由职业者等,上述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到所在村(居)、社区办理相应的计生奖扶)。
二、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
三、企业不及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贴,退休职工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仲裁时效自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起算,若办理退休证的时间晚于退休时间,自退休证的核发时间起算”;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企业职工办理正式退休后,如果企业不及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贴,退休职工应在退休后一年内向其退休所在单位提出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贴的要求,如果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年内向劳动仲裁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