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实行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制度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广饶县政府制定了《广饶县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广饶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一是对举报城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污染大气环境的,举报噪声污染的,举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异味污染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是对举报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 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举报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举报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举报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的,举报违法倾倒超标污水或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废水的,举报限期治理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举报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收集、贮存、处置、排放危险废物的,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放射源、擅自丢弃放射源,或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废液的,为寻回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是对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举报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该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