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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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从2016年6月1日起,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二者增幅皆为6.9%。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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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10:30: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