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规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保障能力,推进实现待遇公平,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县部分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对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了统一规范,努力实现“应保尽保”、“老有所养”,让广大劳动者真正享受到惠民政策带来的福利。
此次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主要向三类人员倾斜:一是本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二是具有本县户籍,曾在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三是具有本县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上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重要的是,此次规范补缴政策中,涉及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如符合补缴条件,可按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将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截至9月23日,全县共有153人通过审核,其中128人补缴了保险费,69人一次性补缴后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目前共计补缴养老保险费887.72万元。(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