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各县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东营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代章)
2016年8月2日
东营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七个分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整治办字〔2016〕6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6〕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按照"谁主(监)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整治工作。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地区相关机构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二是实施分类整治,坚持统筹治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制度规范,综合运用信息比对、实地认证等多种措施对整治对象进行广泛排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合规机构,整改问题机构,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统筹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制定完善风险预案,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的同时,对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1.整治重点。
(1)小额贷款公司与未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小额贷款公司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3)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
(4)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
2.排查方式。
采取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由各县区金融办形成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数据,综合采取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数据的内容逐一核实,有关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核实的信息签字确认,数据核实无误后按要求报市金融办。数据摸底和数据核实应实现对全市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的全覆盖,做到"一户一档"。
3.整治标准和措施。
对各类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制定差别化措施,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1)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与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以及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银发〔2O15〕221号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
(2)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违反银发〔2O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融资担保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及外地融资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1.整治重点。
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参与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担保机构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通过相关资金"体外循环"等形式将参与P2P网络借贷担保业务在财务报表中隐瞒,不按监管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融资担保公司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排查方式。
机构自查。融资担保机构自行申报是否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建设,是否与P2P平台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参与P2P平台担保业务,是否通过P2P平台等进行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监管套利活动。融资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自查信息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公章,核实无误后按要求报所在地县区金融办。
县区金融办排查。(1)根据日常监管尤其是历年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对发现的融资担保机构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线索逐一落地排查。(2)主动对接P2P平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P2P平台名单,逐一核查是否有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其中的融资担保及其他业务。
3.整治标准和措施。
(1)整治标准。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摸清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参与P2P平台建设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录,参与时间、股权占比、平台业务余额等,督促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摸清参与P2P平台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名录,在保责任起止时间、在保责任余额等,责令融资担保机构暂停P2P平台新增担保业务,履行好在保责任,按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确保不出风险。摸清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违规行为底数,督促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2)整治措施。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明确县区金融办清理规范辖内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监管员的监管职责,对问题机构逐一挂牌督办。
二是联合查处。各县区金融办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未经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分类整治。将融资担保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年审、分类评级和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综合运用各项监管措施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尽快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民间融资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经过批准的民间融资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整治重点。
(1)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应经省金融办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在名称中使用"民间资本管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字样,规范使用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2)民间融资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进行交易活动;与民间融资机构相关联的取得其他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发行私募产品;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受托资产管理。开展的定向私募业务,定向私募资金应由主办银行托管,实行专款专用、分账管理,不得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及其它资金混用。应严格遵循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人数和一次性最低出资额等有关规定,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为最终出资人。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性质应符合规定,不得触及业务"红线":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担保等活动。
2.排查方式。民间融资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行填报数据,经县区金融办核查确认后,报市金融办。核查中,各县区金融办应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对照排查内容,全面收集基础信息,并建立完善底档。
3.整治标准和措施。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条件,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分类处置。对依法合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未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或涉及互联网业务但未违规,且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规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业务许可条件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不予业务许可,对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省政府或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包括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1.整治重点。
(1)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的情况。
(3)交易场所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的情况。
(4)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情况。
(5)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提供增信服务的情况。
(6)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反银发〔2O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的情况。
(7)交易场所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情况。
2.排查方式。
坚持全面铺开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他查与自查相结合,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和县区金融办检查督查等方式,摸清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档案。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对有关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认真甄别,准确分类,实施分类处置。
(1)合规类。有相关批准和备案手续,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基本符合本方案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规范运营。
(2)整改类。批准和备案手续不齐全,运行欠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停止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对其坚决予以打击,停止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退出。
(五)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取得所在试点县区金融办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资格认定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 整治重点。
纳入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对外投资"等基本原则,通过与互联网线上专业平台合作,或者自建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向本社试点社员吸收资金或发放资金以谋取经济利益等违法违规事项。
2.排查方式。
深入自查。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对信用互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深入自查,查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试点县区金融办。
全面检查。试点县区金融办结合合作社自查情况,牵头组织县区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试点农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
重点抽查。市金融办根据各试点县区全面检查情况,组织市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县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将对发现的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项督查。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对纳入试点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业务行为,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暂停信用互助业务。对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轻微的,由试点县区金融办责令暂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相关业务限期进行清理整顿。
(2)取消试点资格。对违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严重的,由试点县区金融办撤销其信用互助业务资格,收回资格认定书,终止信用互助业务。
(六)金融控股集团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指在注册名称中出现"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
1.整治重点。
(1)金控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注册地、联系方式以及子公司等情况。
金控公司股东及高管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公司高管情况。
(2)金控公司财务情况,包括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风险准备等情况;是否存在母公司将债务以股本的形式转移给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一笔资金在报表中重复或多次计算、间接提高杠杆率、虚增资本等情况。
(3)金控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交叉持股、互相担保情况,是否存在向外部公司特别是涉及互联网P2P业务的公司提供担保、借贷或承诺的情况。
金控公司内控制度特别是内部防火墙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4)金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否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子公司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金控公司是否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公司是否提供增信服务。
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外部还参股或控股了哪些金融类公司,这些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何(股权结构、财务等),其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
(5)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参控股的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否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提供的融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提供担保,是否存在挪用投资者资金情况。
金控公司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排查方式。
各县区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注册地在本辖区内带有"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排查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如电话了解、书面调度、专业审计、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最终达到全面深入的效果。
3.整治标准和重点。
(1)整治标准。整治标准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本方案作为主要依据:一是金控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或同意。二是金控公司及相关公司开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同意,并能够稳健运营、规范操作,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三是金控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投融资活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水平,流动性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四是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防火墙制度,并严格执行。五是及早预警、严格把控母公司及子公司运营风险,杜绝内部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七是股东及高管无犯罪记录。
(2)整治措施。对各金控公司,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置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一是合规类。经市级及以上金融办批准设立,并达到整治标准的金控公司,允许其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二是整改类。对未经市级及以上金融办批准设立或未达到整治标准的金控公司,由各县区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排查整改,并向其出具整改意见。经整改达到整治标准的,允许其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暂停相关金融业务,并继续整改;拒绝整改或两次整改仍未达到整治标准的,按程序予以实施取缔。三是取缔类。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给予取缔。
(七)典当、融资租赁涉及的互联网全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在商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
1.整治重点。
(1)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是否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3)是否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
(4)是否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5)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资金,借口经营困难,将资金挪作他用。
(6)典当行是否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2.排查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对照整治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法定代表人对自查信息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核实无误后报所在地县区和市商务部门。
(2)县区商务部门排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其辖区内企业逐一排查。
(3)市商务部门重点或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对当票与当物进行对照检查,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规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可以采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及其他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的创新检查方式。
3.整治标准和措施。
(1)整治标准。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摸清典当、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具体情况,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整治措施。
一是发挥县区商务部门的主体作用。县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调度。及时掌握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情况,按管辖权限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二是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八)商品现货市场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1)市内以对手传统方式开展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商品现货市场。(2)市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现货市场。
1.整治重点。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在5个交易日内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7)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为非法商品现货市场提供开户、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服务。
2.排查方式。
(1)落实属地管理。各县区对辖内商品现货市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2)全面摸排。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政区域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营),对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现货"、产品交易"、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等字样的企业进行检索,摸排辖区内现货市场名单目录。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3)监管部门排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摸排情况,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并依法查处。
3.整治标准和措施。
商品现货市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O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O12〕37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为商品现货市场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移交人民银行依法处理;对商品现货市场开展非法期货交易的,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予以查处;发现商品现货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
各县区金融办、商务部门按照分类主(监)管职责,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行业)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结果分别报市金融办和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和市商务局汇总后连同阶段总结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8月5日前完成。
(二)分类处置阶段。
各县区金融办、商务部门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分类处置情况由市金融办和市商务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
(三)总结督导阶段。
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将适时赴各县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区金融办、商务部门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10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分别汇总形成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2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部门主(监)管职责,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商品现货市场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等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查询便利,参与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各县区也要参照市级层面的组织领导框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各项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监管措施。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摸排辖区有关机构底数,建立完善配套管理底档,全面审视有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的针对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本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彻底整改。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区分问题轻重和风险程度,充分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