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催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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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截止2005年4月30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向我局申报2004年度企业年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之规定,限未参加2004年度年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仍未申报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检企业名单见市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市开发区行政审批大厅,东营分局、河口分局、垦利县工商局业务公告栏)。
特此公告!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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