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税法的认知度和遵从度,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1]14号)要求,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11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一)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1、资本交易项目。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广告业。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自营或代理出口电子类或服装类产品的外贸企业、出口电子类或服装类产品的自营生产型企业、供外贸出口的服装生产企业。
(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1、纳入省、市、县(区)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等重点税源企业。
2、近几年来未检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开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1]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开展对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企业***使用情况的检查。结合开展税收区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煤炭、交通运输等行业虚开、非法代开运输***违法犯罪活动。
二、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9年至2010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及2007年至2010年度的***使用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凡被列入检查范围的纳税人要在2011年4月15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纳税人分别到所属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送《税收自查报告》。经稽查机构确认后,按照税法要求及时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同时将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交税务稽查机构留存。
四、专项检查
从2011年4月1日起,市、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将根据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自查情况及其他情况,选取部分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