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暖人心为民解忧获称赞
近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成功办理了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下,申请人张某不再承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责任,告别了失信人黑名单。为此,当事人将一面书有“秉公执法 勤政为民”的锦旗送到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急群众之所急,为群众排忧解难。
十余年前,“不明贷款”从天而降
2003年春,淄博A公司以申请监督人张某的名义从高新区B银行借款,并为之担保。2007年9月,B银行以张某不再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由将二者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张某未能到庭,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最终判决张某败诉并还款,A公司对张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张某对上述情况和判决内容并不知情。其在2016年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已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到法院查询后才得知自己在2008年被起诉过并败诉。
为求真相,检察院里讨公道
一心想证明自己清白的张某,来到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民行科受理此案后,办案干警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并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张某从未在B银行处借款,也从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款合同上张某的签字及指印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笔迹和指印不是出自张某本人。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A公司提供的答辩意见书中提到:2008年该案开庭时,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没有掌握实际情况,并且张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
迷雾终于被拨开,借款案件的真实情况是A公司工作人员冒用张某的身份证并伪造签名办理了银行贷款,A公司才是涉案贷款的实际使用者和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张某既未获取贷款使用,也未实际占有涉案房产,A公司应就涉案借款合同的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巧用检察建议,检察官助人快速脱离“失信名单”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监督人张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案情终于清晰起来,如何又好又快的纠正原判决,让张某尽快摆脱失信黑名单成了关键所在,民行科干警考虑到如果采取提请淄博市检察院抗诉的方式改变原判决,时间太长,不利于申请监督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于是向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的检察建议书。
高新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通过再审予以改判,判决张某不承担债务责任,并撤销了张某的失信人黑名单,张某背上这笔持续十余年的“债”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