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岂能当儿戏
长期以来,打“假官司”谋取非法利益、藐视扰乱法庭、抗拒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诚信秩序。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些不诚信行为加重了惩罚力度,让非法牟利者无处可逃,赢得社会各界一片点赞。近日,记者就刑法修正案(九)对打“假官司”谋取非法利益、藐视扰乱法庭、抗拒法院执行等违法行为新规定,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
县法院研究室主任田承海说,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大量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虚假诉讼,特别是公然扰乱法庭秩序、抗拒执行行为,对法治建设的危害性日益明显。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些违法行为制裁加重,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虚假诉讼入刑,杜绝法庭变戏台
田承海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正式命名为虚假诉讼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古以来,虚假诉讼都是利用司法的权威性、震慑力、既判力、执行力等特点来实现非正当的目的,虽然从表面上都有诉讼的合法形式,但是缺乏实质的司法正义内涵,单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虚假诉讼的表述中就不难看出其对法治的危害性。
田承海说,在法庭庄严的国徽之下应是一片纯净的法治天空,借助诉讼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是所有虚假诉讼的共性,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虚假诉讼就是为逃避债务,通过虚构债务,借助司法裁判转移财产,最终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这样的虚假诉讼就是将法庭当戏台,让司法为失信者买单。这次修改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刑罚的同时,并处财产性处罚,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严惩扰乱法庭秩序,杜绝肆意藐视法庭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即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其中第(三)、(四)项是此次修正案增加的内容。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长,庭审中辱骂威胁法官、冲击打闹庭审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田承海说,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过去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门槛过高、范围过窄、主体过严,且“严重”的标准不易把握,容易产生争议,使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无法纳入犯罪,这样就造成了扰乱法庭秩序入罪难,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
田承海说,此次修改,将所有本质特征相同的严重妨碍法庭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无疑是法庭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对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等权利进行了同样的保护,具有相当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严惩老赖,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然而,现实生活中,赖账不还、逃避债务等种种不诚信的现象非常突出,这些行为令人深恶痛绝,这对正常的民间经济交往也造成了破坏。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田承海说,“执行难”一直是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最大“瓶颈”,虽然各级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执行力度,但对一些抗拒执行、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惩治手段还是相对弱化。新的刑法修正案加重了对拒执罪的惩罚,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强大威慑力,促使很多潜在的拒不执行者主动履行义务,体现了我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执行难题的决心。
那样什么情形下才会构成拒执犯罪呢?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具体司法解释: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田承海介绍到,近期,县法院对一起拒执犯罪案件依法宣判,这是桓台县历史上第一起因拒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目前,桓台县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起了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将4957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供社会公众查询,并通过报纸、电视、公共场所LED大屏幕、官方网站微博等媒体公开曝光,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出境出行等予以限制。
截至目前,已有114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