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城区噪声管理营造良好应考环境
为确保我县中、高考期间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生活和考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2007年6月1日到6月15日期间,对城区环境噪声实行严格管理。
一是严格限制建筑施工工地在晨8:00到晚22:00期间的噪声排放强度,禁止在晚22:00到晨8:00期间从事建筑施工。二是禁止餐饮业及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干扰学生学习和休息的噪声,在居民集中的区域和学校附近,严禁在晚22:00至晨6:00从事产生噪声的营业活动。三是禁止在县城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高噪声方式从事经营等活动。四是露天娱乐场所、集市及室内装修、室内娱乐等活动的噪声不得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五是禁止机动车辆在考场附近鸣喇叭。六是在中、高考期间,除紧急抢险和救护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噪声外,考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影响学生考试的生产和活动,停止一切可能产生噪声的装置或设施运行。
《通知》要求,县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公安局、建管局、文体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为加强社会监督,特设立以下举报电话:84238239、12369、84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