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9件地方性法规
3月29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9件地方性法规,包括《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济南——设置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点
泉水是济南的城市名片。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济南市名泉保护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现实问题:泉水补给区面积减少,重点渗漏带功能减弱问题日渐突出;工程开发建设对泉源、泉系、泉脉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等。
为解决名泉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持续加大名泉保护力度,回应市民及社会各界的期盼,济南对《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规范了名泉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名泉保护规划、保护和管理措施、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条例还增加了市民泉水游泳和泉水取用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泉池、泉渠及沿岸周边,设置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点等场所,方便市民亲水、取水。”
淄博——禁止销售燃用未洗选煤炭
“淄博市作为老工业城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较高且使用量大,单位面积燃煤强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据统计,全市年耗煤约4500万吨,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以及煤炭储存、装卸、加工和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直接影响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董以琦说,2014年颁布实施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市场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解决。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了在煤炭生产经营和燃用环节中对煤质的要求,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煤炭燃用污染物排放,除了与煤炭质量密切相关外,还与煤炭消耗量、煤炭燃用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理措施等因素相关。条例对煤炭燃用监管进行了规定。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由市煤炭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实行煤炭禁燃区制度,煤炭禁燃区范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
黄三角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生产设施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10月经***批准建立,总面积15.3万公顷,是我省唯一的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宋家敬说。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的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条例提出,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并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总量控制标准和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科学确定阶段性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数上限,并对外发布。(记者 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