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水产品捕捞船须检验检疫备案
出口水产品捕捞船须检验检疫备案
本报讯 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出口水产品捕捞渔船依照国家和省商检部门规定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出口捕捞水产品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渔船,从而保证出口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状况符合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卫生要求。
实施登记备案的渔船范围包括为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供应加工用原料的渔船和捕捞水产品未经加工直接出口的渔船,申请备案渔船必须具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只有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渔船方可向出口水产品企业提供加工用原料,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渔船收购原料,凡收购未备案渔船渔获物供应给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或不配合、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或明显违反备案要求,在限期内没有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备案渔船,所在地区商检部门将予吊销出口备案资格。擅自从非备案渔船收购渔获物加工出口的生产企业,商检部门将暂停接受其对欧盟出口报检。
目前,我市海洋捕捞渔船5486艘,去年捕捞产量18.5万吨,利用捕捞海产品加工出口的企业有市佳辉食品有限公司、电白龙海海蜇集团公司、电白南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此外,还有来自浙江、山东、福建等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企业来我市采购大量捕捞水产品原料用于加工出口。据估算,全市去年用于直接出口或加工出口的捕捞水产品约1.8万吨,约占捕捞总量的10%。(谭耿瑞)
《茂名日报》(2005-09-27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