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7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86960216
通讯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一、2019年7月29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年加工5000吨钢体结构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口岸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 | 泰州市鑫星钢制品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福州闽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32号) |
建设项目概况 | 泰州市鑫星钢制品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租赁泰州市中豪贸易有限公司现有空置厂房,建设年加工5000吨钢体结构项目,建筑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项目于2008年建成并已投产,年加工5000吨钢体结构。2019年7月2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项目现场进行勘察,泰州市鑫星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了来自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责改字(2019)5~7号),要求建设项目尽快补齐相关手续并进行现场整改(主要为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手续齐全并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靠、污染物可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污水进入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泰州永安洲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长江。 项目废气经“移动式除尘设备”治理后达《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厂方主要采取合理布局机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建筑物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和控制,隔声量可达20dB(A),做到厂界噪声达标,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上述噪声治理措施后,预计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中3类标准。 项目固废利用/处置率达到100%,实现对环境零排放。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靠,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烟粉尘0.0224t/a,建设项目废气排放总量拟在高港区范围内平衡。废水: 废水量480t/a,COD0.144t/a, 氨氮0.012t/a,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泰州永安洲污水处理厂)内平衡。固废不申请总量。 项目投产后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其功能类别 根据各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浓度值,均低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当地的大气、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较好; 本项目建成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满足环境大气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高噪声源经合理分布、有效治理后,对厂界影响较小,不会降低该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不会导致当地环境质量下降。 本项目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但环境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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