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出台基层供销社资金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日前,兴化市出台《基层供销合作社资金结算管理试行办法》,为全系统基层社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规范基层社资金收入管理。基层社全部收入统一解缴市社会计核算中心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各单位提供资金入账来源依据,作为入账***。对于借款作出专门规范,严禁基层社拆借资金支付费用,因特殊情况临时借款的,必须经市社挂钩科室和职能科室会商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拆借资金方可入账。
规范基层社资金支付管理。以收定支,不予垫支,由市社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各单位资金可用额度内结算。各项费用细化为7类,分别明确支报要求。对于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门规范,明确在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市社职能科室审核,由分管负责人批准,重大项目要由党委批准后方可拨款。
规范基层社资金结算流程。要求各基层社合理编制支出计划,不得超支,严禁擅自借款垫支费用。结算时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票据且注明事由、用途,必须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签字。市社结算中心严格审批手续,严格财务纪律和廉洁纪律,对手续不全的及违规支出不予支付,对票据填列的名称与报销单位名称不相符的不予支付。各基层社每年12月底前必须结报一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年终报送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