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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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0日发表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9日(5个工作日)。 通信地址:溧水区市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联系电话:025-5723616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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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溧水天山水泥窑协同处置10万吨/年危险废物项目 | 晶桥镇 | 江苏中天共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芝山村江苏省溧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本次项目为利用溧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已建成的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10万t/a,其中:固态危险废物7.5万t/a,半固态危险废物2万t/a,液态危险废物0.5万t/a。为确保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安全及可行性,本项目最终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以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准。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固态/半固态危废预处理车间、废液处置车间、无机物储存及处置车间、危废贮存仓库、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及配套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拟建项目废物焚烧处置系统依托现有回转窑焚烧系统,并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适应性改造,增加处理危险废物的能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进厂危险废物取样及接收系统、分析检测系统、储存库管理系统、运输监管系统、预处理系统、终端处置系统、废气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等。危废协同处置总体流程:危废、准入评估、接收与分析、贮存、预处理、投加入窑、焚烧处置。项目总投资为13409万元,环保投资980万元。 | (一)项目建设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201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201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根据《报告书》,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应标准后回用厂区绿化等用水。项目运营期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除臭塔废水、初期雨水送至固态/半固态危废预处理车间用于调节半固态危险废物粘度后,泵送至水泥窑焚烧处置,不外排。本次项目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窑尾废气依托现有水泥窑尾污染防治措施“高温+碱性环境+(SNCR+蒸汽低氨燃烧)脱硝+急冷+袋除尘”处理后,最终通过110m烟囱高空排放。旁路放风废气经“高温+碱性环境+急冷器+旋风分离+布袋除尘”与窑尾废气汇总一并通过110m烟囱高空排放。固态/半固态危废预处理车间、废液处置车间、无机物储存及处置车间、危废贮存仓库等车间均密闭,正常工况下,上述车间废气与实验室废气集中收集后一并送入回转窑焚烧处置;当回转窑停窑检修时,以上废气集中送至应急废气处理装置,采用“酸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应急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排放。 水泥窑窑尾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2021年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宁委办发电[2021]13号)中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相应的排放限值,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和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标准。危废贮存仓库、危废预处理车间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应排放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相应标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噪声设备的位置,采用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根据《报告书》,废活性炭、废布袋、危废破碎过程除尘系统产生的除尘灰、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经拟建项目固态/半固态危废处理车间预处理后,依托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包装桶属危险废物,其中部分入炉焚烧处置,其余废包装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旁路放风废气处理(旋风除尘)、旁路放风废气处理(布袋除尘)除尘灰等一般固废分别进入水泥厂分解炉焚烧、熟料系统。生活垃圾由水泥窑协同处置。所有固废零排放。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建设危险固废贮存设施;一般固废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项目厂区须实施分区防渗,落实固态/半固态危废预处理车间、废液处置车间、无机物储存及处置车间、危废贮存仓库固态/半固态危废预处理车间储坑、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沟、事故应急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控体系,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地下水出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足够容量事故应急池,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 (九)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 (十)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整改、优化。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溧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本项目的环保权责划分,认真落实相关环保责任及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环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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