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南京江宁乐民社会工作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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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9日发表
费晓鹏、梁易:
你们提交的南京江宁乐民社会工作服务社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南京江宁乐民社会工作服务社成立登记。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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