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办事指南
栖霞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事项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备案的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备案方式
书面递交。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1号窗口。咨询电话: 68732158。
四、备案时限备
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
(二)通信主管部门对网站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六、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特别提醒事项:
(1)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3)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无效。
(4)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以及电信业务经营备案终止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自动失效。
(5)备案信息自完成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栖霞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地址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6)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