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秦淮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1421 关于转发《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本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未明确到具体项目或单位使用的资金。具体包括:民生改善、城市建设、安全稳定、科技人才创新及产业总部经济发展等五项财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民生改善资金来源包括:
1、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民生改善的资金;
2、福彩公益金区级分成;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级分成;
4、其它可用于民生改善的财政性资金。
(二)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2、区本级国有资本资源资产经营收益;
3、土地出让收益;
4、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用于城市建设的借贷性资金;
5、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和偿债的财政性资金。
(三)安全稳定资金来源包括:
1、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稳定的资金;
2、其它可用于安全稳定的财政性资金。
(四)科技人才创新资金
1、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人才创新的资金;
2、其它可用于科技人才创新的财政性资金。
(五)产业总部经济发展资金
1、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业总部经济发展的资金;
2、其它可用于产业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三、设立管理审批原则
(一)事业发展需要。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依规。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四)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区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重点扶持、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坚持按照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突出产业重点和扶持重点,坚持扶优、扶强、扶潜,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
四、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结转使用”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规模经财政部门提出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需求规模,报分管区长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汇总形成年度资金计划后,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估,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可行性论证和绩效评估报告及实际需要提出意见后,由区长审批。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半年启动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编入专项资金预算。跨年实施或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按当年实际需要的资金计划编入年度预算。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二)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逐年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按预算调整程序执行。对未分配完的专项资金结余和已分配、年终仍未拨付的专项资金结余,报经区政府批准,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或抵减下年该专项资金预算(已实施政府采购或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需要考核结算的除外)。
(四)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六、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一)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区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每年选取部分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的专项资金,予以继续支持;对未达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反映使用效益差的专项资金,予以暂停、整合、撤销执行或调整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
(二)抓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纠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
(三)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所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都必须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重点审计的同时,应对与专项资金使用直接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延伸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各相关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