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租赁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通告
各租赁企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租赁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我区租房租赁市场秩序,依据住房和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1月1日起,新签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税款。
下一步,我办将联合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推进租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精准打击,联合惩戒,切实有效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租赁问题,净化我区房屋租赁市场环境。
特此通告。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