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子街道落实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沈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向满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及政策演变如下:
一、1990年10月沈阳市开始为百岁及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费每人每月20元;1993年1月每人每月30元;1995年10月每人每月80元;2001年每人每月100元;2008年每人每月200元高龄补贴;2009年每人每月300元。
二、沈老委办发〔2013〕20号文件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实行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
三、沈老委办发〔2014〕13号文件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提标,百岁老人每人每月5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低保低收入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资金配比:百岁以上市全部承担;90-99周岁市区1:1,市与辽新康法7:3。80-89低保、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通过低保渠道发放。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由低保金列支;低保边缘户老年人市区1:1承担。
四、沈老委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2015年7月1日起提标,百岁老人每人每月800元。资金配比:市500、区300。
五、沈老委办发〔2017〕2号文件要求,百岁老人每人每月8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资金配比:百岁以上市500、区300;90-99周岁市区1:1,市与辽新康法7:3。
六、辽民福函〔2019〕156号文件要求,2019年9月4日。老年人津(补)贴三项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并于2019年底前移交完毕。
七、沈民〔2019〕102号文件要求,2019年12月3日。老年人津(补)贴三项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八、沈民〔2020〕18号文件要求,2020年3月4日,百岁老人每人每月8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低保低收入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九、高龄补贴审批及发放程序
按照《关于做好沈阳市高龄老年人补贴申领全市通办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4月1日起,简化要件、流程,城区内高龄补贴申领工作实施全市通办。市民政、市财政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沈阳市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沈阳市高龄补贴发放时间由“按月享受、按季度发放”调整为“按月享受、按月发放”。确保高龄老人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把这项惠及老人的好事办好、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