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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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民办养老机构备案
政策依据:《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沈老组办[2019]1号)中内容。
办理对象:民办养老机构
申请条件: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登记时即办理备案手续;在非民政部门(如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的,于10个工作日内到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流程:养老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书后应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办理部门:大东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工作办公室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4.30)大东区滂江街113号
咨询电话:2431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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