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津告字〔2019〕2号
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2018年11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王博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冒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5-0-4)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撤销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经核查,我局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
经调查,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5-0-4)。2018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5-0-4)无该公司。
2018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德增社区查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5-0-4)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德增社区出具证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5-0-4)没有该公司。
2018年12月7日,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其余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电话调查。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申请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赵瑜,联系电话为135****0858;法定代表人赵学博联系电话为186****3070;财务负责人同样为赵瑜。其中法定代表人赵学博联系电话接通后表明不是赵学博,不知道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后挂断;财务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赵瑜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录音和文字记录。
2019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找到了该住所房主高玲。经查,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5-0-4)非住宅,房主高玲称其从未用该地址注册过该公司,也未将该地址租用或借用给他人注册该公司,对其房产地址被注册为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一事毫不知情,现场该房主高玲提供出房屋产权证。经比对,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复印件与房主高玲提供的房产证及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有以下五处不同:(一)房产证文号方面,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文号为“第N060103213号”,房主高玲提供的房产证文号为“第52816号”;(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刚,房主高玲提供的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高玲;(三)房屋设计用途方面,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规划用途为住宅,房主高玲提供的房产证房屋设计用途为其它;(四)房屋状况方面,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状况中建筑面积为45.61平方米,总层数为7层,房主高玲提供的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为89.83平方米,总层数为8层。(五)登记时间方面,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登记时间为2012-06-12,房主高玲提供的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05-09-27。
2019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王博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在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甲号(5-0-4)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举报人王博称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王博的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其既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赵学博,更不认识赵瑜,也未委托授权赵瑜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柳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房廷武、单润生 联系电话: 88731158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