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沈阳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沈政法发[2013]11号)、《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及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浑南区法制办有关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要及时报送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备案主体
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执法领域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办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办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浑南区文体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备案程序
浑南区文体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向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办报送备案审查材料。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办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浑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表(***1)、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各1式1份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电子版(***2)。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按照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制作。
四、备案要求
(一)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程序,及时的向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区法制办报送有关备案材料,要求报备材料准确、详实、规范。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二)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配合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区法制办等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或提供协助审查。
(三)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办可以提出审查意见或处理意见,责令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单位在接到备案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法制办。
(四)备案单位(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办)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备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区法制办。
五、备案责任
浑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浑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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