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商务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法》《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证据不足,商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商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商务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商务违法行为的;
(五)商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从轻行政处罚基准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商务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商务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商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多种行政处罚,应适用对当事人较轻的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罚款倍数有一定幅度,应适用中等以下的罚款额度或倍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的,一般适用单处。
三、从重行政处罚基准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商务用户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商务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商务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商务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限以上或提升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浑南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商务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面向当事人做出口头说明,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二条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条局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额度,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调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要经局案审委集体研究,并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第五条局案审委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向局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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