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供水燃气配套工程费标准
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供水、燃气配套工程费标准
发布时间:17-05-18 来源:区发改局
针对专项治理疏导出的垄断性服务行业问题清单中“供水、燃气配套工程费标准较高”问题,按照打造国际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垄断性服务行业涉企服务行为,保护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园区内供水和燃气工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即:供水配套工程费由6500元/户调至5730元/户;燃气配套工程费由7000元/户调至4772元/户,分别降低770元/户和2228元/户。2017年5月8日开始执行。(沈建发[2017]84号和沈建发[2017]85号)
一、本通知所称普通商品住宅是指除别墅、洋房及超高层住宅意外的商品住宅。供水工程费是指建筑红线至单元门前进户阀门范围内给水管网工程建设和全周期(50年)二次加压托管费。
二、各供水企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园区内供水工程费不得高于5730元/户。其中,工程建设费不得高于2553元/户,二次加压托管费不得高于3377元/户。
三、各燃气企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园区内燃气工程费不得高于4772元/户。其中,工程建设费不得高于2670元/户,二次加压托管费不得高于2102元/户。
四、各供水、燃气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商确定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供水、燃气工程费、设计费和监理费,向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收取,并分别签订工程、设计和监理合同。
五、除上述费用外,各供水企业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