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系统将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决定,在全国工商系统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日前签署第36号总局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公务员队伍有40余万人,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卫士、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办法》规定,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二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三是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四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关于执法证的使用,《办法》规定: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