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农民合作社(种植业)省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辽农办经发〔2016〕33号
各市农委,绥中、昌图县农发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和辽宁省农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现就做好2016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种植业,下同)示范社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
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2年以上(截止日期为文件下发日期)。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联合社也可申报。
(二)财务规范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目,财务真实。设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的量化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分配额,股份分红等事项。
(三)制度健全
根据本社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章程,依法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责,并能按照章程确定的职责有效运行。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决策内容等采取一定的方式向全体成员进行公开。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以工商注册数为准)。
2.固定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固定资产总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3.全社年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上。特色种植业合作社在15万元以上。
4.成员数量不少于100户。特色种植业合作社及优先扶持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等4类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80户,农机合作社不少于30户(以工商登记注册数量为准)。
(五)服务能力较强
合作社开展的服务活动要覆盖80%以上的合作社成员。成员基本能够享受到合作社开展的“五统一”(统一购进、统一规程、统一技术、统一包装、统一销售)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在60%以上。
(六)产品质量优良
合作社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水平应高于同行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合作社及全体成员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优先扶持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扶持农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或无公害标准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合作社。
(七)优先扶持范围
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以下四种类型的合作社:
1.土地股份合作社。申报时需提供成员土地入股证明、2015年股份分红明细。
2.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能利用自身条件为非成员等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提高当地农业生产水平的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乡(镇)农经部门要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3.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重点扶持拟扩大加工项目规模的合作社或有加工项目计划并正在实施建设的合作社,项目建设进度应不低于50%。
4.村“两委”领办型合作社。主要是自我规范性强,带动能力强能够达到党建与经济发展“双赢”,强村与富民“双赢”,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双赢”的村“两委”领办型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乡(镇)农经部门要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二、扶持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省财政将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大连市只评省级示范社,省财政不安排扶持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3.组织专业化生产;
4.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5.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6.推动农民合作社组织创新发展;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它事项。
三、评选程序
(一)逐级推荐
县级要公开省级示范社评定条件及办法,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并对农民合作社上报材料进行初审。以县为单位,统一公示格式(包括拟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名称、申报内容、县级农经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合作社住所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农委推荐。
各市农委对推荐的省级示范社进行审核,上报省农委,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在上报文本时要附以下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推荐书》(详见***3);
2.申请省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及内容;
3.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股份合作社提供成员入股证明及2015年股份分红明细,须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
5.农民合作社章程(首页复印件);
6.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7.农民合作社部分成员账户、成员名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以上证书的申请单位如与申报的合作社名称不符,要提供合作社可以依法使用以上证书的证明材料;
9.本社2015年经营情况报告;
10.农民合作社获得表彰的相关文件;
11.开展技术培训,提供培训记录、图片资料;
12.统一生产规程的技术标准及生产操作手册;
13.符合优先扶持条件的合作社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4.合作社所在地乡(镇)的农经部门出具的合作社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明;
15.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乡(镇)及各级农经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推荐要求
1.2016年省级示范社评选采取差额法,全省共评选120家。请各市按照评选名额120%的比例进行推荐(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各市评选名额及推荐名额见***1。
2.已经获得过省以上示范社(含省级重点示范社)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扶持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得推荐。
3.上报截止时间为3月18日。
4.各市农委对推荐的合作社进行排序并行文上报省农委。包括《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见***2),合作社申报文本电子档及纸质文本一份(见***3)。
四、审核与确定
(一)省级初审
省农委对各市上报的合作社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省专家评审会议评审。
(二)省级评定
由省农委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确定省级示范社名单。
(三)实地考核
由省农委组织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示范社进行实地考核,并与市县农业部门反馈考核情况。
(四)媒体公示
经实地考核无问题后,由省农委将评定的示范社名单在辽宁金农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上报省政府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农委将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结果。
五、有关要求
1.省级示范社要自觉接受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完成部署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2.各市、县要对农民合作社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防止出现虚假现象,因审核不严经省专家评审会议发现问题造成本地区名额减少的,将不再进行补报。
联系人:顾晶晶
联系电话:024-23447846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