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展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为了更好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鞍山市营商局会同市司法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组织开展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一、 联合集中清理,清理过程高效
一是成立联合清理工作小组,组织集中学习、座谈研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法;通过核对鞍山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数据库,编制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目录,指导开展清理工作。二是通过联合发文,明确清理工作原则、对象、标准、时限和工作要求。特别通过区分清理责任和清理意见表,使清理主体及时清理,客观、准确、有效反馈清理工作意见。
二、 依法合理清理,清理结果准确
经梳理、汇总,本次清理共涉及《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相关内容均因设定依据发生变化,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定的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等基本原则相悖,需要相应调整。
三、注重源头治理,做好清理工作后半篇文章。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和企业群众投诉反映的仍存在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原则,依法严肃追责。二是注重正本清源,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制度,防范出台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奇葩”规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推动建设规则完善、公平竞争、保护有力、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法治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