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供暖室温标准提高至18℃
8月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我市的冬季供暖也将迎来新的变化。7月31日,市供暖办主任于军对《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在室温标准、测温退费、暂停供热、设施维修及监管制度几方面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卧室起居室室温 不得低于18℃
新颁布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于主任介绍,目前,我市供暖分为热电联产、锅炉供热和余热水供热。我市将依照此规定,要求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采用余热水供热的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7℃。此标准高于我市之前执行的2005年颁布实施的《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标准。
温度未达标 超24小时获双倍退费
按照《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退费标准分成三档。热电联产、锅炉供热居室内温度在16℃—13℃(含13℃),余热水供热居室内温度在15℃—13℃(含13℃),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33%退还;居室内温度在13—10℃(含10℃),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53%退还;居室内温度低于10℃,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
供暖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一日内持续停供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按照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因供热系统老化、腐蚀、堵塞严重,造成室内散热器(片)温度低于总回水温度,并且不高于25℃时,按照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
《条例》中相关规定变化很大,首先是供热时间,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其次是退费标准,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新建建筑用户 两个采暖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条例》明确指出,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条例》规定,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10日前,根据我市供暖时间,即10月21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我市采暖用户在10月31日前交纳采暖费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未分户改造用户,将不能办理暂停供热。
另据介绍,虽然《条例》中指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不超过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我市今年暂不收取。《条例》中明确指出,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这条我市今年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