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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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全市居民: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以保障型物业服务的方式对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如有反馈意见,请电话联系鞍山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0412-5588125。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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