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鞍山市地震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地震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鞍山市地震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地震管理保障。
(二)规划、组织、监督指导全市的地震减灾工作,地震的监测预报、科研及有关的宣传教育。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地震局机关
2.辽宁省鞍山地震台
第二部分鞍山市地震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参见***1。
第三部分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地震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地震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收支总预算248.7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1.8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3年减少1.75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党校、行政学院等专业干部教育机构的支出,以及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支出,不在本科目反映。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地震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地震事务(款)地震监测(项):反映地震和火山监测台站、台网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观测设备及保障技术系统购置、维护和技术升级,地震观测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12.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地震事务(款)地震环境探察(项):反映地球物理场探测、地震活动构造探察、地震野外试验场、技术升级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13.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地震事务(款)防震减灾基础管理(项):反映防震减灾战略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计量、继续教育、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配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14.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地震事务(款)地震事业机构(项):反映地震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鞍山市地震局2014年度预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