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对创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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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9日发表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摘自《关于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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