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依托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着力打造丹东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依托“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着力打造“丹东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丹东市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营造企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良好风气。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环境行为管理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归集、管理,并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企业环境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信用承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要做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对违反环境信用承诺的企业实施环境信用分级管理,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为守信企业、一般守信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对环境信用等级为失信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取消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实行严格监管,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提高诚信意识,推动我市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