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关于2015年12月25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门站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特此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251723、0417-6169708(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417-6251723
通讯地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山大街北环保局
邮 编:11500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天然气门站工程 | 营口开发区红旗镇文屯村 | 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总投资2560万元。主要建设门站工艺区,辅助生产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923.4 m2。 | 运营期: 1、燃气锅炉产生污染物浓度要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设立独立的密闭场所隔声,底部安装减震装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编制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
2 | 钢结构、轻钢彩板等项目 | 营口开发区芦屯镇后安平村 | 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总投资500万元,拟建设1条H型钢生产线和1条彩钢板生产线,投产后年加工钢结构产品1000吨和彩钢板产品2000吨。冬季供热采用电取暖。 | 1、车间安装8台无动力风机进行排风换气,烟尘厂界浓度要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MnO2厂界浓度要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最高容许浓度限值要求。 2、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值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排放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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