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信息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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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2日发表
本报讯 记者张巍报道 记者从3月7日市工商局召开的关于全面开展消费者投诉公示座谈会上了解到,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市工商局制定了《消费者投诉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数量信息,依法受理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总量;被投诉经营者在商场(市场)内的,公示时同时将商品交易经营管理方一并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营口新闻传媒中心媒体进行公示。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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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04:32:1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