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强化和规范污水管理工作属地化分级监管责任
近日,为落实《阜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市环保局在明确局属相关部门和县区环保部门监管要求和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对县区环保部门具体监管工作做出规范,进一步强化我市污水管理工作属地化分级监管责任。
根据《阜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阜政办〔2015〕42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阜环发〔2016〕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属地化分级监管的通知》(阜环发〔2016〕16号),规范县区环保部门监管的具体工作:一是监督、指导污水厂全面落实环保政策、法规、规范和要求;二是强化日常调度和现场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三是规范停运、减产等审批报备制度;四是加强业务学习和监管能力建设;五是积极推动辖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污水厂落实主体责任。市环保局将对县区环保局(分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指导、检查和考核。
《通知》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属地化分级监管责任,将有效提高环境监管力度,为确保污水厂合法依规运营,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