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锦州市出台多项举措稳就业促创业
日前,从锦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统筹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锦州市结合实际,就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一系列实施意见。
有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
各项措施坚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扩大就业发展,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其中,包括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到2020年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条件企业每年5月份、6月份进行申报,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鼓励自主创业并提供相关支持
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3000元/年至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锦州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锦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对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包括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10人、20人、30人,超过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4万元、7万元、9万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