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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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30日发表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市从2016年1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这是我市自2007年以来第五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之前有近14%的提高,具体标准是:户籍关系在市内五区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户籍关系在辽阳县、灯塔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14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6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也随之相应调整。
本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使全市4000多名失业人员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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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9:33:3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