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卧室进水受损责任由楼上承担
【案例】文某住某楼301室,钱某住其楼上401室。某日,钱某家因忘关水龙头造成文家客厅和西面卧室进水。次日,天下雨,文某自己忘记关阳台窗,造成东面卧室进水。后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其两间卧室和客厅进水造成的损失。钱某认为东面卧室进水并非由其造成,并且提供了漏水当天拍摄的照片。最后,法院判决钱某赔偿文家客厅和西面卧室因进水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文某要求钱某赔偿东西卧室进水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钱某应当对其忘关水龙头,文家因此进水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文家东面卧室进水是因其自己忘关阳台窗引起,且庭审质证也证明了这一事实,对东面卧室的进水与钱某的行为无关,故不应由钱某承担责任。自然,对文某要求钱某赔偿东面卧室进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