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近日,针对一些地区陆续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群发性职业危害,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四部委的要求,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09]141号)。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我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本区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职能部门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继续保持本区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本区工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石英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涉及电焊作业的金属制品(钢结构)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业以及苯系有机溶剂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种类或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区总工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总工会负责协助、支持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街道、镇负责监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
结合本区实际,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召开杨浦区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宣贯动员会。区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街道、镇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粉尘类)》(***一)、《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二),对本系统和辖区内工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工作;制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宣传教育、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3月)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9月)
区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重点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工会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治理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
各主管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对本辖区各阶段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10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0-12月)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四部门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主管部门和各街道、镇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探索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缜密部署。
各主管部门和各街道、镇及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街道、镇和职能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区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 信息沟通制度。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重要举措,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进行曝光。同时,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粉尘类)
2、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