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落实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加快建设医保社会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同意落实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
加快建设医保社会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日)
沪府办〔2005〕12号
市医保局:
沪医保〔2005〕
关于落实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
加快建设医保社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落实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加快建设医保社会服务体系,确保其在年内如期、圆满地完成,使广大参保人员得到更加全面、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现就落实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实事项目的工作班子
为了确保完成市府实事项目,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地区工作的区(县)长担任负责人,医保、财政、民政、社保等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工作班子,研究、部署和协调本区县医保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具体事务可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承担。
二、明确任务,落实实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建设医保社会服务体系实事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责任单位:
1、在全市245个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实现医保服务项目全面下沉,各医保事务服务点增配计算机设施,改造通讯网络,增加1-2名医保专管员。
其中对医保服务需求量较为集中的街道(镇),重点建设100个医保事务服务点。除为其增配计算机设施、改造通讯网络外,增设1个服务柜台,增加的医保专管员为2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县政府及街道。
2、建设10个标准化的区县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根据目前状况及现有条件,计划对黄浦区、杨浦区、徐汇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医保事务中心进行搬迁或改(扩)建,适当扩展服务大厅面积,增设各项便民服务设施,改善相关的服务条件。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县政府。
3、在区域范围较广、服务人群较为集中的杨浦区和浦东新区,各建设1个医保事务分中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县政府。
4、拓展医保社会服务的渠道,全面开通上海市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进一步充实医保政府网站的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落实经费,确保实事项目资金到位
1、建设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
(1)新增医保专管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贴。
(2)配合医保服务项目全面下沉必需增配的计算机设施(包括计算机、打印机、读卡机和路由器、交换机),以及通讯线路所需经费,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3)增设服务柜台的有关费用,由区县财政安排。
(4)医保自助实时查询系统以及市医保信息中心为此增添的配套设施、软件开发等费用,在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的“上海市医保费用结算审核计算机管理系统三期工程”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报批后追加原项目预算。
2、建设标准化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1)搬迁(新址)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及新建的区县医保事务分中心,属于购房,购房经费由市医保局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2)搬迁(新址)或改(扩)建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及新建的区县医保事务分中心,经审核,必要的装修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3)搬迁(新址)或改(扩)建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添置设备的费用及开办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新建的区县医保事务分中心,设备购置费及开办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
3、市医保咨询服务中心扩容费用,在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市医疗保险客户服务系统”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报批后追加原项目预算。
四、周密部署,确保实事项目如期、圆满地完成
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拟订本区县落实实事项目的推进计划,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实事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确保在2005年年内圆满完成实事项目的建设任务。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服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