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关于本区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予以处置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服刑人员的惩处力度,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法规、有效地开展,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近日,区司法局与公安杨浦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区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予以处置的暂行规定》。 该文件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分别给予日常行为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的条件、处置程序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等内容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对日常行为警告和记过处分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分,对违反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公益劳动、上交思想汇报等规定并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与原来较为原则的有关适用警告处分的规定条件相比,更为明确、更便于操作;二是现有的文件中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视情节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均未作具体的规定,而该文件对街道(镇)司法科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和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置流程、工作要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该文件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司法科如何向派出所提请司法惩处、派出所审核并上报区公安分局的时限以及区公安分局在审核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惩处的时限,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