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率先徐汇区检察院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在一些偶发的或由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积极要求退赔、争取从宽处理,而被害人又拒不接受谅解的情况。如何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能使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更好地帮助修复社会关系呢?
10月13日,徐汇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探索实施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发布了《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办案规定》《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备忘录》等配套工作协议及典型案例。
据介绍,该项制度指的是在检察机关办理人身伤害类的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据介绍,制度试行中,检察机关事先注重“二听”,即一是及时听取被害人实际损失、赔偿诉求、谅解意愿等,二是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如审查后认为可以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经犯罪嫌疑人一方申请后及时启动相关流程;对于经穷尽手段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的案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同时事后注重“二告”,即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方关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二是告知被害人关于案件的处理情况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推动促成双方赔偿谅解。
赔偿保证金的金额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是否采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愿决定,一般不少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判决的金额,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该制度试行近一年来,徐汇检察院已对1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切实保证了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