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0月16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这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
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提出了党的二十大主题,回顾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阐述了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等重大问题,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全面部署。
大会批准了***同志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批准了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同志的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是党和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的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批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同志进入中央领导机构,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兴旺、充满活力。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首要政治任务,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深刻领会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三、提高人民调解方法和技巧 推动人民调解高质量发展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被世界称为“东方一枝花”,其中“枫桥经验”是典型经验。
这是我国独创的,它最大特点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我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验在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人民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乡村振兴密切相关、密不可分。历史上的调解纯属于群众自发行为,多以“和为贵”做训条,以“息事宁人”为宗旨,处理纠纷不分是非,但求“止纷息争”。主持调解被称为“和事佬”,是一种无组织无章程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矛盾发展呈现凸显期。农村的各种利益重新调整,就必然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频发和多发,尤其是我国受体制的影响,呈现上访视法律而不顾,法多而不依法解决趋势。
因此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学习和思考,这就是我们今天共同探讨人民调解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新问题。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特性和作用。
1、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念。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谦互让,解决纠纷的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避免调解不成双方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工作原则是平等自愿的原则,合法合理原则,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2、人民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一致性。
(1)、人民调解与和谐社会包含有法律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方针得到切实落实,各方积极因素得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特征之一是司法性,人民调解不同于过去民事调解,不是自发活动,而是由法律规范的诉讼调解民事纠纷机制。
(2)、人民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平等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安置,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调解所具有的人民性表现在调解员来自人民,经人民群众选举接受聘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目的是化解民内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因而两者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公平正义和化解纠纷。
(3)、人民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都推行诚实性。
和谐社会需要诚信友爱,是要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人民调解还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和道德等手段化解矛盾。同时,基层实际工作中更好的靠人民人民调解员的可信度,靠自身的诚实守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同时,也有启发教育当事人诚实守信,融洽相处的义务。
(4)、人民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都离不开社会稳定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体现在社会组织机制更健全,社会管理系统更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民调解始终围绕基层稳定服务,调解工作具有柔和性是政法工作不能替代的,不同于其他政法机关,因而社会安定团结保持高度一致。
(5)、人民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都强调和谐型
构建和谐社会讲究人与自然相处。首先是人自身的和谐;
第二是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第三是国家内部诸要素的和谐。民间纠纷历来以“和为贵”。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主动与各有关部门配合起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化解纠纷。
3、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于乡村振兴的关联性。
人民调解根植于广大农村土壤之中,最贴近人民群众,适用基层,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作用巨大。生产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首要目标,人民调解工作为农村经济作出了贡献。一是 通过调解大量矛盾纠纷消除了当事人间的纠纷,解除了精神负担,增进了团结,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民能心情舒畅的投入生产和工作。二是通过调解将可诉不诉矛盾纠纷劝解在起步阶段避免起诉而影响各方面关系,影响个人集体荣誉。三是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基层组织排忧解难,促进农村发展。
(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调解方法、技巧和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赡养、债务、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因争田地、争山林、争用水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民间纠纷的主体和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界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涉及面十分广泛,与现代生活,生产息息相关。
概括的讲:一是婚姻家庭纠纷、二是生产经营性纠纷、三是财产纠纷、四是侵权性纠纷。
人民调解员基本素养:
任职条件:为人公道正直,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职业纪律主要是,不得有以下行为: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吃请受礼。职业道德包括: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人民调解方法:
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赞扬肯定优点,引导换位思考,抓关键抓苗头,重点突破环节,非原则模糊处理,一分为二划重点,适度缓冲择时机,唤起旧情除隔阂,舆论引导借声势,联合调解借力量等。
人民调解技巧:
善于把握时机,营造调解氛围,观察细微变化,恰当地用语言技巧,有效地表达情绪等。
(三)人民调解基础常识
人民调解不得受理哪些案件
1、法律有明文规范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市场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②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是②③两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为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外,如自诉案件、治安案件中赔偿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积极赔偿后可以不给予治安处罚)。
2、人民法院已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引起的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
6、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住建、土地、房管、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哪些民事合同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未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调解协议就有效,人民法院就有认可人民调解的效力,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旦履行或送达立即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起诉,它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②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③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的内容。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④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⑤当事人签字,人民调解员签字,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些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见的表示,表明协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
(四)常见纠纷的调解
1、婚姻纠纷
①干涉婚姻纠纷
作为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第三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受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行为化解。
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告诉才处理原则,但为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做好疏导工作。
②恋爱纠纷。
首先要摸清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过程,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疏导,总的要求既要着眼于体谅和帮助他们解决恋爱中的实际问题,遵从友好分手的原则,对恋爱中形成的财产纠纷属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一般应退还给另一方,属一方向另一方赠予的给予适当返还,实际支出经过协商合理分割。
2、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2)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团结互助,互谅互解的原则,那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许可。
3、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 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
4、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
(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务,不是合法财产,应当追索。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二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如何化解土地、山林权属纠纷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作为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三大类纠纷,涉及面广,政策法规多,化解难度大。农村中的相邻关系、道路通行、建房修宅、修坟拜祭等纠纷也大多与土地权属有关,本节以行政处理方式化解土地山林纠纷为例,进行共同探讨。
(1)、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存在的成因和特点
①解放以来历次土地改革、确权遗留问题多未能切实彻底解决,改革和确权过程尤其是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书面材料少;
②行政区域的调整,行政边界改变,未能及时就土地权属、管理边界等问题一并解决;
③管理使用现实重视不够造成,过去土地改革、土地确权等往往是对耕作方便、交通便利的土地进行确权,而大量不便耕种或贫瘠撂荒的土地没有确定权属;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城镇化、工业化影响,外出务工、经商等使农民现实利益来得快,使农村大量土地无人监管,致荒界限模糊使土地地理界线不清。
④技术因素造成,过去一些纠纷虽经处理、一些土地也经调整、划拨,但处理时留下来的文字材料,附图等表述不清,四至界线面积等不详。
⑤民间活动兴起,农村近年不断兴起修谱、修祠、修坟、祭祖等活动,尤其联宗祭祖要回祖宗地、祖宗山、祖宗岭引发纠纷,此类纠纷涉众、突发,甚至破坏生产影响生活难以调处。
⑥征地拆迁项目引发,征地拆迁到哪里纠纷就到里,有些土地、山岭、甚至“四荒”土地一旦被征收了,出于利益的驱动,不少人趁机提出权属主张,甚至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思维方式来维权或谋求非法利益!
(2)、行政处理如何把握特定的土地政策和原则
①国办1980(135)文: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社、“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1950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的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土改”时期。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发布后,土地农民私有转变为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这个时期称为“合作化”时期。1960年***发布《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明确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称为“四固定”时期,这一体制基本维持到1980年左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保持不变。所以土地权属大多以“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是有政策和事实依据的。如我区的观音坐莲山林权属纠纷案,焦木冲、双王岭、灯盏窝山林权属纠纷等案就是以四固定的定论为依据进行处理。
对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如何理解,由于过去体制机制的特殊性,一些机关和组织在特定时期所作出的关于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应当认可,甚至这个党政机关也可理解为大队(村委)等基层组织作出的决定,过去上级许多政策命令决定都是由大队一级去贯彻执行,凭借干部个人权威抓落实。如红泥塘土地权属纠纷、班凤席厂土地权属纠纷等案虽经“四固定”以前已经确权了,但后来生产大队根据生产、生活和管理的需要,重新作出新的调整。出现纠纷应以后来调整的事实即党政机关的处理作为依据确权。
②解放前的证据能否作为土地权属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③关于自留山、自留地如何确权?
根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0年11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办法》(1956年1月31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等规定: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如:木格镇沈某某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案、吴某某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案就是以此为依据作出处理,目前两件行政处理确权案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④山林权属证书能否撤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的权属证书应受法律保护,确实因为工作粗糙造成确权中部分遗漏或者重叠的,应本着现有的林权证继续有效,错在哪里改在那里的原则予以修正。如木格的西龙岭自留地使用权纠纷、瓦塘的观音坐莲岭山林权属纠纷等案就在行政处理时撤销了重叠部分的山林权属证和自留地使用权证。
⑤坟山、坟地纠纷如何协调?
坟山、坟地纠纷大多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关于此类纠纷解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很少,个别政策性的文件只有零碎的提法,缺乏操作性。因葬坟、修坟、祭祖出现坟山纠纷日益增多,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及时不当易出现转化恶化。建议协调坟山、坟地纠纷,以不要影响生产和集体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也要适当照顾到历史习惯。不准以任何借口要回所谓的“祖宗田、祖宗地、祖宗山”或“土改田、土改地、土改山”。
⑥关于水域、河洲、滩地等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河道内河洲等地在水位较低时,很多可以放牧、饲养甚至耕作等,有些还形成了较长时间的耕作管理。对于这些土地出现权属纠纷,要综合考虑纠纷地地理位置、使用情况、是否确权、历史原因等因素。有提防的河道内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髙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在上述范围的土地如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确定为哪一方集体所有定为国家所有。
⑦“三个有利于”原则。
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这个原则就是保障人民权益在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主要内容:
有些案件争议地现实已经形成各自管理一部分的现实状态,各方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则按三个有利于原则处理权属纠纷较妥。如新塘表土地权属纠纷案就是将水面部分和长期耕作管理部分分别确权,该案经行政确权处理后、行政复议、两级法院审理均维持!
6、如何提高调解会的质量
(1)、组织高质量的调解会
社会矛盾纠纷因主体、诉求、内容、发展状态等因素往往表现出许多不同特点的个案,要针对案情进行研究分析,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勘查案件现场等,在此基础上才能为召开调解会做好充分准备。召开调解会目的是为了让纠纷当事人在一个平台上通过提诉求、摆事实,辩证据、讲道理的过程达成共识化解争议。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理顺好三种人:主持人、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矛盾纠纷当事人是指与纠纷解决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不由调处组织决定,但主持人的选配往往对调解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要结合案情特点适度选配其他参与人也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对相邻权纠纷案件调解中考虑村中威望高群众口碑好的“五老”人员参与;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案件考虑律师或专业人员参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大纠纷”等重大案件考虑政法机关参与; ②坚持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案件的处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调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按政策处理,要尊重历史、社会习惯,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解决;以人为本原则。纠纷的解决要尊重人基本需求,要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考虑;互谅互让原则。倡导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自愿原则。调解纠纷尊重个人意志,尊重人格权利,不强词夺理,凌驾于人,抑恶扬善。③把握好开调解会时候和场所。一般而言,涉众型尤其突发性的案件不宜作现场调解,大型活动产生的纠纷,联宗祭祖引发的坟山纠纷更不宜现场调解,这些案件需要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物色好代表、做好预案再择机调解。④善于把握好调解会的进程。调解会是组织双方当事人提诉求、摆事实、辩证据、讲道理的活动。主持方角色是中立的,起着组织协调指挥控制和按预定计划步骤进行推进的作用,避免与当事人卷入争议;善于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必要时进行庭上补充调查,弄清案件起因经过发展状态和事实真相。让案件当事人通过一场高质量的调解明是非知曲直,通过学法律讲道理不断地取得达成共识的效果。⑤适时拋出调解方案。在弄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后,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有愿意协商的情况下,适时抛出解决方案,对化解纠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⑥调解会后要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形成书面协议,除非当场履行完毕的调解活动,减少节外生枝;对一些案情复杂、调处难度大的案件经调解暂不形成统一意见的必须作出建议和意见,特别对于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尤其是有破坏生产生活行为的必须果断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件转化变性激化升级。
(2)、树立工作自信心。
调处工作是有关组织法定之职责,是乡村治理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需,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人民盼望安居乐业具体行动,这是做好调处工作的精气神
(3)、树立调处工作新理念。
调处是调解处理别人之间的纠纷,不要把个人卷入案件是非当中,身份上是中立的角色,利益结果与自己无关,情绪上也要跳出纠纷,不要置身其中与当事人争论不休,这样会受到有失公正的质疑。时机不成熟时坚持多听少说,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利用关键人物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坚持以发展的理念抓调处。要用发展的眼光解决问题,善于用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和谐团结)的原则化解矛盾。坚持整合力量抓调处。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力量(三官一律、法律明白人等)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持把调处工作养成习惯,调处工作需要坚韧耐苦的作风,踏遍“千山万水”、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历尽“千辛万苦”、理顺“千丝万缕”……无论哪个案件都需要耗费体力、精力、脑力,如果把不好的心态坏的情绪带去工作,不但调处不好纠纷,调处不及时不恰当还有可能将矛盾转化升级,也给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对反复性的案件要换个心情多换个思路去做工作,用愉快的心情面对劳累,跋山涉水当作锻炼身体,走村串户当作欣赏风景,用设身处地的感情为群众疏理情绪消除恩怨。
从实施“维稳基石工程”到“三官一律”、“政法信访双联工程”、再到“红格善治工程”,不是简单的文件换文件、这个方案替代那个方案,更不是为了“花拳绣腿”的舞台,而是“针针见血,拳拳着肉”的擂台,真正成为干部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的平台。“维稳基石工程”可以说是市域治理较早尝试,“三官一律”则是乡村治理的具体落实,“政法信访双联工程”突出信访治理,“红格善治工程”是市域治理向纵深发展、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更高体现!这些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完善发展,既体现了决策者的宏观思维能力,更是微观操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理论升华。
今年2月14日,贵港市委政法工作会议暨红格善治工程达标提质树品牌行动动员部署会在市区召开,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2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政法工作。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员很多就是网格员,既是“红格善治工程”参与者,也是受益者,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市委政法会议精神,聚焦“八高八新”目标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职,在对敌斗争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难题,到工作停滞不前被动落后的领域去打开局面!为红格善治工程达标提质树品牌行动贡献智慧和力量!
(港南区司法局 谭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