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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公示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3月29日发表  

               

                               

               

                               

               

  2020年8月31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防城港市防城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专家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修改,并将条例草案更名为《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防城港市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及亮点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0770-2818961

  电子邮箱:fcgrdfgw@163.com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水治理、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的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联合协调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长制】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宣传教育及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公众参与及投诉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的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奖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水环境保护区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水环境重点保护区】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水环境一般保护区】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区域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水环境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外周边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水环境合理利用区】  沿江集镇区域、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改善流域生态系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加强水源涵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生物多样性及放生管理】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水生或者两栖动物放生至防城江流域水体内,应当按照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禁止将鳄鱼、巴西龟、食人鱼、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外来物种放生至防城江流域水体内。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合理利用区水污染防治】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上述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一般保护区水污染防治】  在水环境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及屠宰场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上述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水环境重点保护区水污染防治】  在水环境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短轮伐期用材林处置】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餐饮管理】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污水管理】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含磷洗涤用品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本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农业污染防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流域内畜禽养殖散养户聚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避免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沉淀池、净化池、生态沟渠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第三十三条 【采砂监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力度。

  除河道疏浚整治、清障清淤外,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商业采砂。因河道疏浚整治、清障清淤工程采砂的,采砂量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对应的泥沙淤积量。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依法开采,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河床、水库种植农作物管理】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鳄鱼、巴西龟、食人鱼、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外来物种放生至防城江流域水体内的,由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七】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八】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库内进行网箱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种植面积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污水排入河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十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的养殖专业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的养殖专业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散养户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造成污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十三】  违反本条例三十四条规定,侵占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十四】  负有防城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名词解释】  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年出栏数量或者存栏数量未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达到本条例确定的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标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生猪出栏量>50头、羊出栏量>50头、奶牛存栏量>5头、肉牛出栏量>10头、蛋鸡存栏量>500只、肉鸡出栏量>2000只、蛋鸭存栏量>500只、肉鸭出栏量>2000只。

  第五十条【名词解释】  散养户是指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养殖专业户养殖标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亮点

  

  一、标题:实行分区保护 

  亮点:防城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并相应设置禁则和罚则。由于上位法已有相应法律法规保护,条例划分的保护区不包括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标题:保障河长制实行

  亮点:创新性地将河长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护河员聘用等河长制内容纳入地方性法规,保障河长制落实到实处。

  三、标题:严格控制采砂

  亮点:条例规定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商业采砂,因河道疏浚整治、清障清淤等维护河道工程需要采砂的,应当依法开采,并严格控制采砂量。

  四、标题: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亮点: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五、标题:重点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亮点:在防城江干流、支流两岸外侧等陆域范围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及畜禽养殖限养区,禁养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止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并对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六、标题:规范放生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

  亮点:为了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和生态破坏,同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放生的当地物种。

  七、标题:改造短轮伐期用材林

  亮点:改造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选种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树林。

  八、标题:严控含磷洗涤用品使用

  亮点:禁止工业企业、服务业经营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鼓励群众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九、标题: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亮点:在规定范围内禁止处理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物。水域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等要及时打捞、及时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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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8:39:4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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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图文周喜安深入联系点巴州区清江镇指导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22. 四川发布山洪灾害蓝色预警通江万源风险较高
  23. 经开区前三季度投资增长强劲
  24. 通江县积极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
  25. 区消安办我区召开2017年市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动员会
  26.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20年第一批人才住房分配结果
  27.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海丝沿岸国家主流媒体看广东采访团参观采访南海神庙
  28. 市地税局顺利移交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12868户
  29. 春节黄金周平昌旅游圆满收官
  30. 我市计划投入177亿打造智能电网
  31. 十二五期间全市公路实现跨越发展
  32. 鱼珠街专项整治人行天桥六乱
  33. 平昌县着力完善便民服务管理模式
  34. 梁正华检查我区禽类交易市场休市情况
  35. 全市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专项督查
  36. 夏港街基层党建深入群众社区服务提质增效
  37. 不动产登记中心答疑你想了解的政策细节都在这里
  38. 7月份我市城区猪肉价格同比涨幅明显收窄
  39. 恩阳区积极做好乡村旅游扶贫工作
  40. 6月份巴中城区30种重要商品超四成价格下跌
  41. 我市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2. 南江县着力优化投资软环境
  43. 陈延荣主持召开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44. 有了电子社保卡能把实体社保卡丢掉吗
  45. 我市6755名考生本科上线重本段人数首破千人大关
  46. 巴中经开区调整区位发展规划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47. 11月1213日通江县以下地方将停电
  48. 9月上旬天气预报
  49. 南江县发展林产业富民增收
  50. 市交通局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养新模式
  51. 巴中市纵深推进村组道路建设
  52. 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村级建制调整改革考核情况的公示
  53. 袁闻聪出席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开班仪式
  54. 区妇联调研禁毒挂点督导帮扶街
  55. 受理巴中市中心医院申请增设执业地址公示
  56. 平昌县着力构建农业产业示范带
  57. 2014环中国巴中赛段南江段赛事圆满结束
  58. 市教育局狠抓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助推素质教育发展
  59. 贾瑞云来巴中市调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0. 图文李刚到建设工地企业车间看望慰问一线劳动者
  61. 四川拟实施企业实名登记公众可在7月10日前提出意见
  62. 黄埔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情况的通告
  63. 周喜安在蓉会见参加第十四届西博会部分客商
  64. ***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65. 我市出台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66. 南江县精准发力加快项目建设
  67. 恩阳构建大扶贫工作格局
  68. 中标公示
  69. 巴中多项经济指标增速名列全省前茅
  70. 新编大型廉政历史题材川剧挂印知县将在各县(区)巡演
  71. 区建设局中心组学习焦裕禄精神
  72. 魏文通出席我市五创联动工作专题会议
  73. 巴中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74. 南江县全力助推农村产业发展
  75. 通江县完善救助体系夯实保障基础
  76. 如何玩转光雾山景区一图搞定
  77. 我市启动2018年"世界艾滋病日"防治宣传周活动
  78. 市政协四届一次会议举行分组讨论
  79. 我省遴选出首批921名员额制法官检察官
  80. 我市城乡居民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81. 临港经济区雷击风险评估项目询价公告
  8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40:35
  83. 市水务局强化水务扶贫攻坚
  8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7 14:34:32
  85. 推进改革开放增强发展活力
  86. 荔联街召开2014年维稳综治计生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87. 第二届秦巴山区美食周即将在巴州区祠堂街举行
  88. 平昌县加快发展莲藕生产
  89. 平昌县十二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90. 南江县积极发展订单农业
  91. 鱼珠街关于选取助餐配餐企业的公告
  92. 写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一周年之际③
  93. 空中看家园恩阳区观音井镇万寿村
  94. 通江县三个抓手推进扶贫攻坚计划
  95. 18月平昌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54亿元
  96. 张鹏飞出席全市乡村振兴和民生改善专题大讨论
  97. 陈延荣到恩阳区青木镇花包村调研
  98. 16月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99. 市工商局强化网络市场监管
  100. 我市大病医疗救助弱势群众看病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