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兴业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公告
关于征求《兴业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公告
为更好地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现将《兴业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兴业县司法局调处股。
电话:0775-3761236
邮箱:jcg3761236@163.com
地址:兴业县司法局调处股
兴业县司法局
2022年8月30日
兴业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玉林市财政局、司法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玉市财行〔2010〕28号)和《玉林市司法局 玉林市财政局印发办法。
第二条 兴业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案件实行的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对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本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镇、村(居、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公务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二)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评定核准后,可以参照人民调解员的标准领取补贴。
(三)补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并根据案件调解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情况,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办案补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在补贴案件范围内。
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严格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补”的原则,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案件的或同一纠纷制作多份案卷的,按一件案件补贴标准计算。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按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复杂难度、对社会的影响,可分为简易性案件、一般性案件、复杂性案件、重大疑难性案件四个档次。
(一)简易性案件是指纠纷事实简单,争议不大,调解难度不高,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或以口头形式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案件登记备案,每件补贴60元。
(二)一般性案件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有一定调解难度,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且当事人在2户以下,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每件补贴150元。
(三)复杂性案件是指矛盾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系数较大,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且当事人在2户以上,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每件补贴200元。
(四)重大疑难性案件是指矛盾纠纷复杂疑难,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纠纷标的金额50000元以上,且当事人在5户以上的矛盾纠纷,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每件补贴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第七条 对纠纷标的金额不明确,或涉及坟山、房屋、树木、土地承包等不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标的物的权属纠纷,但情况复杂的案件,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解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评定。
第八条 为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避免矛盾纠纷可能出现的反复性或当事人反悔导致协议长期无法履行、反复调解的现象,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得到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的,每件额外再予补贴200元。
第九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纠纷主要事实要清楚,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宗归档。一般应有下列材料:
(一) 人民调解卷宗封面
(二) 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三)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四)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五) 人民调解笔录
(六) 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八) 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补贴的发放
第十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每半年申请发放一次,县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的1月和7月发放上一半年的案件补贴。各调解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申请表,连同案件卷宗提交审核。
第十二条 经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由基层司法所对申请补贴案件的真实性、卷宗的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由基层司法所上报县司法行政机关,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材料及案件档次进行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经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补贴款项由县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直接拨付到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账户。发放补贴款项要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签字制度,补贴款项发放的相关表格一式两份,县司法行政机关和申报单位各存一份留档。
第十四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调解卷宗制作、补贴发放的相关要求,确保案件补贴资金及时、合规发放给相关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和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不定期实地走访、电话回访、数据核对等形式对调解案件进行抽查,并对办案补贴领取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查实,存在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等情形的,一律取消补贴,并对已经发放的补贴款项及时予以追回;对补贴申请发放环节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出现追回补贴款项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形的集体和个人,两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