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调整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督所,局机关各相关股室、二层机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及《***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自2021年7月13日起,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为切实做好“调整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
(二)调整依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施行)。
三、后续的监管措施
(一)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