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出首张违反条例责令改正通知书
12月12日,位于开发区福州街的一户底商负责人收到了因私自排放供热用水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这是我市首张违反《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不久前,市热力公司桃北供热分公司工作人员检测到辖区内供热站失水量较大,远超日常补水量,最高量达到一天失水100余吨。经过排查,工作人员发现位于开发区福州街的一户底商因暖气温度较低,将供热用水通过私接管道直接排放到人行道上。
12日上午,市热力公司桃北供热分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商户暖气温度较低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向该商户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私自排放供热用水的行为违反了《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商户被责令要求立即停止私自排放供热用水,并限期3日内拆除私自安装的排水设施。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是我市获批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于今年3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7月1日起施行。
对于市民认为“排气就是排水”,市热力公司桃北供热分公司副经理苏青波解释,大量排水并不会提升暖气供热温度,供热系统反而会因为大量失水造成运行隐患。同时,补水也会造成供热温度降低的现象。在遇到供热问题时,请大家及时联系供热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解决。(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