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泉路北侧地块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同泉路北侧地块已依法征收,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被征收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补偿
(一)安置住房由大同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二)安置补偿:
1.农民住房以宅基地证为依据,本村村民正房、南房给予安置;非村民只安置正房。符合安置的条件为:房屋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室内净高2.2米以上(含2.2米)、适合居住的、永久性的房屋。符合安置的房屋征收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按照1∶1等面积置换,但每户置换安置面积最高为140㎡,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单位产的房屋执行公产房回购致策:
(1)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在45㎡以内的,统一按800元/㎡回购至45㎡,若仍需增加面积则按成本价1000元/㎡保障安置到60㎡,超过60㎡的部分按市场价1500元/㎡结算。
(2)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在45㎡~60㎡之间的,按成本价1000元/㎡保障到60㎡,超出60㎡的部分按市场价1500元/㎡结算。
(3)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在60㎡(含60㎡)以上的,只安置60㎡,若选定房面积超过60㎡,超出部分按市场价1500元/㎡结算。
(三)被征收户宅基地证内的附属房屋、附属物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按照搬迁完成的先后顺序对被征收户进行排序,作为安置房选房顺序,排名靠前的优先选择安置楼房的位置与楼层,安置房确定后,计算层次差价。所选房面积不足应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退款。
(五)被征收人宅基地证外的建(构)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经村、乡同意建设,但无宅基地证的村民征收户,符合确权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办理确权手续。
(七)未经村、乡同意建设的建、构筑物按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房屋搬迁补助标准:按照正房安置面积小于30㎡(含30㎡)的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的每平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600元封顶。实行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实行安置补偿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四、临时过渡费;选择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过渡费。正房安置面积30㎡(含30㎡)以下的月支付临时过渡费300元;被征收人正房安置面积超过30㎡的每平米支付过渡费10元,600元封顶。过渡期为12个月(按实际过渡期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和征收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五、自2012年8月1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泉路北侧地块征收通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村集体、企业无证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办法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解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8日